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孙某某诉被告孙**、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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