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赵**、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禹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于2014年7月22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赵**、田**、禹州**限公司偿还赵**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田**、禹州**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许*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各方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各方于2015年11月16日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赵**、田**、禹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收到赵**上诉状后,因以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通知到赵**本人,于2015年6月10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赵**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张*公告,通知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件移送本院后,经本院查询,并未收到赵**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赵**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案按河南省**民法院(2014)许*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