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焦作**程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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