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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有限公司与河南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健康路176院改造工程变更修改部分桩基的工程;工程工期为20天;被告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原告支付砼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所有砼不再享受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工程连续停工或者停止要货45天以上,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原告全部砼货款;依照国家法律,违约方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砼货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81572.6元未付,同时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9228.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1572.6元,支付违约金22922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明被告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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