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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4551元,由上诉人郑州**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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