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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诉伊川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曹**诉被告伊川县**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5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购买被告位于洛龙区郭寨村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当时,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的股东郭**称房屋部分建设审批手续还未完善,现在房屋销售紧俏可以先预交部分购房款,待审批手续完善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信以为真,分别于2008年5月11日、7月11日等分四次共支付被告20万元购房款,其中10万元票据丢失。后被告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因不符合规划要求被政府拆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综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购房款10万元及从2008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和7月11日,郭**分两次向原告出具收据和收条,载明:“收到条,今收到建房款伍万元正,郭**,08.5.11”,“收据,2008年7月11日,今收到曹**建房款伍万元正,郭**”。现原告以上述收据和收条为据,主张被告退还购房款10万元。郭**系被告的股东。本案纠纷,原告曾向本院以郭**为被告提起过诉讼,后因被告主体错误撤回起诉。在我院(2012)洛龙法龙*初字第609号案件中,郭**提供了被告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龙翔山庄平面图,原告所要购买的房屋,系被告将要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强制限期拆除,因原告支付房款后,未得到房屋,致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事实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买卖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行为。收取房款的收据虽系郭**所出具,但在另一案的庭审笔录中郭**提供被告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龙翔山庄平面图,证明原告所要购买的房屋系被告开发建设,故郭**作为被告的股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原告支付房款后未达到购房的目的,且被告所开发建设的房屋已被市政府强制拆除,故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1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按2008年12月12日市政府作出听证告知书之日为起算点,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1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对原告起诉的抗辩权利和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川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2月12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10万元付清之日止)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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