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