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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郑州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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