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曦诉被告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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