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四川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