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周*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周*、蒙**、黄*、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黄*、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田**、被告人蒙**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5日至8月7日期间,“老白”、“小贾”合伙在(以上两人另案处理)东莞市黄**吓村果园内的铁皮房开设赌场,以“板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陆*明知他人赌博,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提供赌博场所。其中,“老白”、“小贾”为该赌场的股东,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廖*、周*、蒙祖秀负责召集赌客前来参赌,并依照带来客人的数量直接参与赌场获利情况的分成;被告人黄*和周*则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8月7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铁皮房内将廖*等48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板九”一副、赌桌一张、赌资人民币519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板九等赌博工具,户籍材料等书证,贾**等证人的证言,廖*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蒙**、周*、黄*、陆*等人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场组织客源、提供场地、资金等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廖*、周*、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蒙**、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没有异议,被告人蒙**提出其没有参与分成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黄*提出其有借钱但没有回扣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从犯;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陆*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至8月7日期间,“老白”、“小贾”合伙在(以上两人另案处理)东莞市黄**吓村果园内的铁皮房开设赌场,以“板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陆*明知他人赌博,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取租金,提供赌博场所。其中,“老白”、“小贾”为该赌场的股东,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廖*、周*、蒙祖秀负责召集赌客前来参赌,并依照带来客人的数量直接参与赌场获利情况的分成;被告人黄*和周*则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8月7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铁皮房内将廖*等48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缴获“板九”一副、赌桌一张、赌资人民币51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黄**吓村果园内的铁皮房,现场发现有一张赌桌,一副雀九和两颗骰子。

2.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黄江镇长龙社区竹山吓村果园内铁皮屋进行搜查,发现了一张木台及赌资51900元。

(二)物证

1.“板九”牌一副、赌桌一张:赌博工具。

2.现金51900元:缴获的赌资。

(三)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周*、蒙**、黄*、陆*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廖*、周*、蒙**、黄*、陆*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参赌人员雷A兵、朱A等参赌人员处扣押赌资51900元;从被告人陆某处扣押赌博工具“板九”牌一副、赌桌一张。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冉A祥等21名参赌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四)证人证言

第一组证人证言证实五名被告人参与赌场管理的情况。

1.祁*A(男,25岁,住江苏省盐城市):2015年8月2日,“阿*”叫其到赌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每晚给其300元工资,并叫其如果有朋友喜欢赌博的,也可以带去赌博,其表示同意。8月4日21时许,其去到赌场。次日2时许,赌博结束后,“阿*”给其300元工资,并叫其拿1800元房租给房东“秀姐”。8月5日,其再次到赌场负责维持秩序,后获得300元工资。

在补充侦查卷中供述:果园的场地是祁*A帮啊东承租的,其只是负责帮啊东交房租给秀姐。啊东是其在黄江玩的时候认识的,祁*A知道他平时在赌场内工作,所以找啊东给他安排点事做赚生活费。赌场开了以后,秀姐经常在,所以她是知道赌场的事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刘*A、于某A、尹*是在赌场赌博坐庄的男子,龚A祥、李A锋、陈*C、董A洲、朱A、谭A永、汤A丽等人是参赌人员;辨认出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辨认出陆*就是房东“秀姐”。

2.李*A(男,34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李*A在赌场负责看管赌桌的钱以及维持现场秩序,每天工资200元。至案发时,李*A去了赌场两次,拿了一次工资。赌场的股东是“白老板”、“贾哥”。赌场由七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蒙祖秀),该名女子可能是赌场管事的,有一名男子跟着该名女子,听从该名女子的指挥。

辨认笔录:辨认出蒙**是赌场工作人员;辨认出刘*C是负责赔付赌资的男子;祁*A是负责抽水和赔钱的男子;贾**是负责发烟、水给赌客的男子;邢*、叶*A是工作人员,其中刑万军是听蒙**指挥;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

3.叶*A(男,38岁,住安徽省池州市):

(1)一名叫电视的男子带其到赌场,并安排其工作。其负责在赌场派烟、水、槟榔等工作,每天工资300元。2015年8月5日,其获得300元工资。电视总是在赌场中间张罗,其还看见电视用笔记本记录着什么,负责给现场参赌的人员发放捧场费,但其不清楚电视是否为股东,发放完工资后,电视就叫其离开。

(2)赌场里有一名男子负责抽水,该名男子已经被抓获,有一名男子负责坐在水钱桶子前面看管水钱和清点水钱,该名男子也被抓获,还有两名男子站在凳子上不停的吆喝快点下注不要吵等,是负责维持秩序的,他们也被抓了。有一名司机,开一辆红色面包车接受赌客,其也被抓了。有一名男子每天去赌场赌博都带了约五六名赌客去赌,还有一名女子也连续两晚都带了约四五人去赌。带人去参赌,赌场肯定会给好处费的,但具体给多少其不清楚。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辨认出蒙**是负责带客参赌的女子;辨认出廖*是负责带客参赌的男子;贾A祥是看水钱的男子,祁*A、李**是看场的男子。

4.于某A(男,33岁,住吉林省长春市):

(1)2015年8月6日23时许,其和黄*、闫A鹤及另外几名朋友在塘厦镇金岛喝酒,李A妹打电话给其,说他和“费*”、龚A祥、朱*B等人在赌场赌博,问其要不要去,其没答应。次日0时许,刘*A找到其,跟其说要去赌场打庄,叫其过去,于是其和黄*、闫A鹤就跟刘*A去赌场,期间,其也联系尹*,叫他一起去赌场。去到赌场后,其在旁边看人赌博,刘*A坐庄。至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通过“费*”和龚A祥知道该赌场,8月4日,其和廖*、费*、龚A祥、朱*B、李A妹等几人去过赌场。

(2)证实廖*和“雨姐”是赌场股东,其在赌场时,见廖*和“雨姐”是对着工作人员指挥,而且廖*可以从水箱内取钱,水箱内的钱也是交给廖*的,而“雨姐”除了指挥工作人员外,还放高利贷。另有几名股东都是在赌桌上“撑门子”(负责看牌赌博,由其他参赌人员在该门牌上下注参赌),只有保证他们那门牌上有人赌,才可以分钱,所以在赌的时候,他们一直喊着让人来顶门子。

(3)案发当天,因刘*A没带什么钱去赌场,去之前,黄*就说他带点码钱(指放高利贷的钱),所以在赌场内,刘*A分两次向黄*借了4万元,赌场总共回水1600元给黄*,至于是谁拿钱给黄*的,其不清楚。后来刘*A输完了,因黄*没钱再借给刘*A,便跟“雨姐”借了4万元转借给刘*A。

(4)其第一次去赌场时,廖*从水箱里面拿了1000元捧场费给其。

(5)在补充侦查卷中供述:其向公安机关指认了几名果园赌场的股东,因为当时看见他们一直坐庄,一般情况来说赌场的股东是需要保证固定一门牌或者多门牌有人参赌,其看他们一直轮流上场顶门子,所以认为他们是股东。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C、邹A平、邢*是接送赌客的司机;辨认出张A武、刘*C是负责发牌的男子,刘*A是参与赌博的庄家;辨认出黄*就是在赌场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廖*、刘A军、代A、李*A是赌场股东;辨认出周*是赌场的股东之一,并负责放高利贷。辨认出陈*C、朱*B、雷A兵、朱A、王A明、龚A祥、费A平、高A梅、汤A丽、熊A军、刘*B是参赌人员。辨认出王A超、熊*B、陆A斌、谭A永、唐*C是赌场工作人员,贾A祥是看水箱的男子。

5.刘*A(男,37岁,住贵州省天柱县):

(1)2015年8月6日21时许,其和于*A、廖*、尹*、黄*等人在金岛KTV喝酒,于*A跟其说他知道有个赌场,叫其过去参赌。随后,于*A就带其、黄*、尹*等人去赌场,去到后,其和于*A合作坐了一会庄。至次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2)于某A跟其说廖*和一名女子在该赌场有股份。

(3)当天赌博过程中,于*A陆陆续续跟人家借了4万元,其知道有一次向黄*借的,没有看到黄*抽水,但知道他们放数的钱是由赌场抽水的水桶内抽取的。

(4)在补充侦查卷中辩解:当晚刘*A输了很多钱,按照规定,一般输钱多的,赌场都会给他们返回一点点水钱作为补偿的。于是其就喊怎么输了那么多钱也没有返水。然后赌场内一名男子就跟看水钱的男子交代说返水给刘*A。但该名男子当晚上逃跑了,看水钱的男子刘*A已经不记得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廖*是赌场股东之一,黄*是在赌场放数的男子,刘*C是在赌场负责维持秩序的男子;辨认出周*是赌场股东之一;辨认出于涛涛、尹*、闫A鹤是参赌人员。

6.尹*(男,33岁,住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8月6日23时许,于*A打电话跟其说,刘*A想到黄**几把,让其开车带上他和刘*A、黄*、闫A鹤等人一起过去,其答应。后刘*A、黄*、于*A、闫A鹤等人参与赌博,其在一旁观看。期间,刘*A不断杀庄,杀庄的时候刘*A问有没有反水,一个叫江*的男子叫人从水箱内拿出四千元丢给刘*A。后刘*A不断输钱,其见刘*A向黄*借了三次钱,每次2万元,大概借了6万元,黄*应该自己只借了2万元给刘*A,其余的钱都是找赌场里的一名男子,其见到黄*向赌场的发牌抽水的男子那里拿了2万元,然后那名发牌的男子就从旁边水箱内取了800至1000元左右给了黄*作为码钱,借钱的行规是每一万抽水400。

在补充侦查卷中供述:其当时去了赌场,江*不在,后来江*进去赌场的时候,刘*A提出返水要求,这时,尹*看见江*和赌场的工作人员私下交谈,过了一会那名工作人员就过去和看水箱的男子讲了几句,之后那名看水箱的男子就从水箱里取钱丢到桌面上给刘*A,一共4000元。该名赌场的工作人员跑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刘*A、于某A、闫A鹤、李A妹、高A梅就是参赌人员。辨认出邢*是负责发牌和抽水的男子,代A、费A光、李*A、刘*C是负责顶门子、分发赌资和维持秩序的男子;辨认出黄*是赌场负责放贷的男子;辨认出廖*就是“江*”。

7.邢*(男,39岁,住河南省周口市):赌场是两个人合伙开的一个是黄江镇的一个是塘厦镇的。其一共去了赌场三次,每次去赌场都是为了领取捧场费,其一共领了400元的捧场费。2015年8月6日,蒙祖秀打电话给邢*叫他一起去赌场看看。于是邢*就坐车来到塘厦镇龙背岭加油站,然后坐面包车来到竹吓果园的一铁皮屋看到很多人赌钱,但其没有参赌,其去赌场的目的是为领捧场费。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C是坐庄的人,刘*C就是抽水的人,张*C就是司机、叶*A、祁*A就是负责赌档看场工作的男子;刘*A、尹*、龚A祥、李*A、王A明、陈*B、李A妹、周*都是参赌人员。

8.刘*B(女,33岁,住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8月5日,其和周*等人喝酒时,周*提议带其等人去赌场,后其到赌场参与赌博。8月7日1时,其和表妹熊A军、赖*等人在喝酒时,周*又打电话叫其去赌场,后其和熊A军去了赌场,但没参与赌博。其听说赌场内说只要带人去赌博都会给好处费获分成,可能是周*带其去赌博她能在赌场分到钱,所以才叫其去赌博的。

赌场内还有一名穿黑色上衣年约30岁的妇女是带人到赌场参与赌博的,因为有几名参赌的男子输了钱后都向她借钱,借钱的人都叫她“丽姐”。

辨认笔录辨认出蒙**就是带人去赌场赌博的“丽姐”。辨认出李**就是站在赌场的凳子上吆喝的男子,刘*C就是在赌场发牌叫人下注的男子,陈*C就是在赌场负责把风看门的男子。

9.陈*B(女,48岁,住福建省泉州市):其是周*带去赌场参与赌博的。至案发当天,其共去过赌场五次。其拿过两次捧场费,一次500,一次200。其知道有一个男子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

辨认笔录:辨认出王**、蒙**、周*、刘*B陈*C、费A光、龚A祥、唐*C都是参赌人员;辨认出刘*C是抽水的男子。

10.朱*B(男,40岁,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是“廖**”叫其到现场赌博,但其去到现场后,并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陆A斌、冉A祥、唐*C是参赌人员。

11.熊*B(男,24岁,住湖南省浏阳市):证实“三哥”带其去赌场,其只看人家赌博,没有参与。

辨认笔录:辨认出刘*A、于某A、汤A丽是参赌人员,张*C就是商务车的司机。

第二组证人证言参赌人员

1.陈*C(男,27岁,住广东省湛江市):其是一名古姓司机带过去赌场的,他们来到龙背岭一红绿灯处,后两人坐了一辆商务车来到一个果园内,下车后就去果园内的铁皮房,里面已经有二、三十人在赌博,其带了6000元,赢了17000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汤A丽、熊A军、李A妹、周*、廖*就是参与赌博的人。

2.刘*C(男,39岁,住江西省乐平市):其朋友啊春叫其到赌场里面看人赌博,可以拿捧场费。啊春时在赌场里面收钱赔钱的,案发当天啊春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然后叫刘*C帮忙收钱和赔钱,后被抓获。其一共去过赌场两次,第一次只是过去走走,没有钱拿,第二次拿了200元。赌场股东是一名叫“白总”的男子,一名外号小电视的男子在该赌场发牌,一名叫啊*的男子负责抽水,然后就是啊春负责发牌、洗牌、收钱及赔钱。赌场还有一名白总的马仔负责看风,一名司机负责接送。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祁*A是在赌场负责看场的男子,贾A祥、王A明是负责维持秩序和监督台面赌资的男子;辨认出刘*A、于某A是在赌场坐庄的男子。

3.张*C(男,50岁,住湖北省黄冈市):2015年8月5日22时许,一名陌生男子叫其给他跑两天生意,接送一下人到黄江镇长龙社区一果园内,并给其一天300元。其同意。当天,其接送了四五趟,次日,其又接送了四趟,其每个晚上大概接送了约20人,收了300元。其知道接送人是去果园内的赌场赌钱的。

4.唐*C(男,29岁,住湖南省长沙市):其是“阿*”叫去赌场,其一共去过赌场三次,其知道赌场是一名姓白的男子开的,赌场里面有人负责发牌,有司机接送。啊喜在赌场里面负责收赔钱的,一名叫电视的男子负责发捧场费,其拿过两次捧场费,每次都是200元。其有到赌场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黄*是负责发牌的男子,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辨认出蒙**、陈*B、汤A丽、朱A、熊*B是参赌人员。

5.孙A(男,30岁,住广东省陆丰市):其和张A武一起去赌场的,去到赌场后张A武没有赌博,到赌场外面去了,其参与了赌博,赢了约100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王A娇、李A妹是参赌人员。

6.朱A(男,34岁,住湖南省道县):是一名叫喜*的男子告诉其赌场的情况,其跟喜*去过两次赌场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C、于某A、王A明、刘*B、韩A岗、贾A祥、黄*是参赌人员,李*A是在赌场内进行吆喝的男子。

7.**A兵(男,41岁,住湖北省鄂州市):一名叫电视的男子打电话叫其过来赌博,电视是负责在赌场发捧场费的男子。另外赌场股东是“老白”、“小贾”。其带了6000元去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A就是坐庄的男子、朱A是参赌人员,刘*C就是发牌和抽水的人,张*C就是负责接送的司机。

8.龚A祥(男,42岁,住四川省绵阳市):其和李A妹、费A平一起来到赌场参与赌博。其听说赌场是啊超经营的,其是听廖*说的,赌场有一个发牌和两个收赔钱的男子。

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A、刘*A、李A妹、费A平是参赌人员,刘*C是赌场的工作人员。

第三组证人证言否认参赌

1.贾A祥(男,31岁,住江苏省阜宁县):其是跟着朋友李**赌场的,李**赢了可以分几百块给贾A祥,于是其就跟着过去了。其不是赌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参与赌博。其知道赌场有一名男子负责发牌,两名男子负责抽水。其可以辨认负责抽水的男子。

辨认笔录:辨认出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

2.刘A军(男,41岁,住河南省襄城县):其从一个叫黑仔的朋友那里得知黄*的老白在黄*与塘厦龙背岭交界处开了一个赌场。2015年8月6日晚,其跟张A武等朋友喝酒,后张A武叫一名姓廖朋友还钱,该姓廖的男子说他在赌场,叫张A武过去拿钱,于是刘A军他们来到塘厦龙背岭加油站,坐着赌场的车来到赌场。刘A军到赌场里面看看黑仔在不在,后看见代A,于是跟代A聊天,后被警察抓获,其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A、刘*A就是参赌人员。

3.张A武(男,36岁,住河南省汝南县):小*说可以还钱,其和刘A军就按照小*的指示来到塘厦龙背岭村坐上一部大巴车然后去到赌场那里,后来发现小*不在,其就到赌场外面,然后被抓,其并未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C就开车送其和刘A军去赌场的司机,龚A祥就是其中一名赌博人员。

4.王A明(男,32岁,住江苏省盐城市):是祁*A带其去赌场的,还有海*也一起,但海*没有被抓获。其和祁*A都没有参与赌博,海*就可能有。

5.费A平(女,34岁,住湖北省石首市):是一名叫七*的男子带其到赌场的,其去到赌场和李A妹一起看热闹,其没有参与赌博。

6.陆A斌(男,32岁,住陕西省山阳县):赌场的场地是其姑妈陆*所有,其住在该处,不清楚是否有人开设赌场,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

7.夏A良(男,37岁,住湖北省黄冈市):其送李**去到现场,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8.王A娇(女,42岁,住湖北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其听朋友朝*说小*在赌场里,其想找小*还钱,于是其问了地址,坐车前往赌场,但没有发现小*。其没有参与赌博。

9.董A洲(男,35岁,住湖北省襄樊市):其和啊超到现场找“小湖北”还欠款,其没有参与赌博。

10.李A妹(女,26岁,住湖北省石首市):一名叫啊七的男子带其和费A平去到现场,其和费A平都没有参与赌博。

11.冉A祥(男,40岁,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是老乡马**带其到赌场的,其到现场看到有人赌博,但其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12.汤A丽(女,46岁,住湖南省岳阳县):其坐着黑车回塘厦,后司机说要先送两个后,其跟该那两个人来到赌场,刚到现场便被抓获,没有参与赌博。

13.闫A鹤(男,34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其和刘*A、于*A、“小东北”等人去到现场,于*A、刘*A参与赌博,刘*A负责坐庄,其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C、于某A、代A、李A辉、刘*A是参赌人员,尹*就是为赌场接送赌客的男子,刘*C就是发牌的男子。

14.费A光(男,46岁,住四川省达县):是“阿华”打电话叫其到现场看人赌博,其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A就是其中一名参赌人员。

15.韩A岗(男,29岁,住河南省泌阳县):其和代A去现场,因为代A要过去收欠款,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C是其中一名参赌人员,张*C就是负责接送的司机。

16.高A梅(女,28岁,住湖北省监利县):其和朱*B去到现场,朱*B有参与赌博,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朱*B。

17.李A辉(男,33岁,住河南省襄城县):其去赌场里找大成,但没有找到留在赌场看热闹,后被抓获。

18.李A锋(男,41岁,住河南省泌阳县):其没有参与赌博,只是在黄江镇一果园附近路段下车等人一起去工作,后被抓获。

19.熊A军(女,28岁,住湖北省黄冈市):称其和刘*B去到现场,其本人没有参与赌博。

20.谭A永(男,39岁,住广西钦州市):其跟老乡龙爷一起过来赌场,是他们自己开车到赌场的。其想在赌场找啊宝还钱,但没有找到,后其在赌场外面等龙爷,后被抓。

21.王A超(男,22岁,住河南**事处):其跟董A洲来到赌场的,是董A洲带其过去的,其过去之后才发现是赌场,其没有参与赌博。

22.黄A俊(男,24岁,住广东省廉江市):其跟陈*C一起来到赌场,其帮忙看管陈*C的儿子,后陈*C输光了,向其借了2000元,后陈*C赢了一万多元,准备离开时被抓。

23.代A(男,32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其叫小*还欠其的2万元,小*说到黄江镇一果园里找他要,于是其和韩A岗一起坐车来到赌场,后来小*让他们在赌场外面等,然后其在门口看到老乡刘A军,于是就在外面聊天,后被抓。

辨认笔录:辨认出廖*就是其中的一名股东,刘*A、于某A、尹*就是参与赌博并坐庄的男子,刘*C是抽水的男子,祁*A就是看赌场的男子,辨认出李A妹、费A平、汤A丽、龚A祥是参赌人员。

24.邹A平(男,53岁,住四川省达县):费A光带其去现场,但其没有参与赌博。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C就在在现场借钱给他人的男子,邢*就是在现场收钱的男子,辨认出雷A兵、周*、王**是参赌人员。

(五)被告人供述

1.廖*(男,45岁,住湖南省东安县):如实供述带客人到赌场赌博,赚取水钱的事实,辩解其没有入股,只是赚取水钱。

(1)2015年8月4日22时,“小贾”跟廖*说他和“黄江老白”开了赌场,叫廖*参股,廖*没答应,“小贾”便叫廖*带朋友到赌场参赌,到时分钱给廖*。次日0时许,廖*带朋友于*A、龚A祥以及他们的三个女性朋友到赌场,于*A、龚A祥两人参赌。当天赌博结束后,“黄江老白”说其带人过来赌博,给廖*2400元。

8月5日23时30分许,廖*再次到赌场,“黄江老白”叫廖*参股,但廖*因有事离开,本次并没有参股。廖*这次分了1000元。

8月7日0时许,于*A提出要去赌场玩,于是带他的朋友刘*先行前往。1时许,廖*经电话联系龚A祥,得知他也在赌场玩,于是廖*也去到赌场看人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次没有分到钱。

(2)廖*第一次到赌场,和“老白”、“小贾”、“老白”的两个朋友一共五人参与分钱,“老白”分得9000元,“小贾”分得9000元,“老白”的两个朋友各分得4000元,廖*分得2400元。赌场的老板是“老白”、“小贾”、“彭总”。

(3)塘厦“雨姐”、清溪“丽姐”也是负责拉客去赌博,成功拉客后,“老白”会给一份“回水”,廖*看过“雨姐”带过一个女的过去参赌;赌场有一名固定的男子“阿*”当荷手,负责发牌;荷手旁边个站着一名男子(其中一名叫“阿*”)负责抽水和捡钱;有六名男子在现场吆喝和维持秩序;有两三人在赌场放数,但跑掉了;另有负责把风的人以及两三辆车负责接送客人。

(4)赌博结束后,一般由“老白”主持分水钱,“老白”、“小贾”、“彭总”三名股东分大头,其跟“雨姐”、“丽姐”负责拉客去参赌的分小头。其他工作人员荷手和抽手的分500元,其他的分300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周*、蒙**就是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的“雨姐”、“丽姐”;辨认出刘*A、于某A、龚A祥就是其带去赌场参赌的人;辨认出贾**、孙**、叶*A、祁*A、唐*C、李*A就是赌场内负责吆喝维持秩序的男子;辨认出刘*C就是负责抽水的男子;辨认出黄*就是在赌场放贷的其中一名男子;辨认出朱*B是其中一名参赌人员。

2.周*(女,40岁,住河南省上蔡县):拒不承认开设赌场,辩解只是参与赌场的赌博。

赌场的老板是“老白”和“小贾”。周*是通过“老四”介绍,三次去赌场参与赌博,并没有带客并收受回扣。第一次是在2015年8月5日1时许去的,这次去的时候刚好已经没什么人在赌了,所以没有赌就离开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8月6日凌晨1时许,周*带了12000元到赌场,当时其见到大概有20人左右在赌博,后来周*输完了,就离开了。第三次是在2015年8月7日凌晨2时许,周*带了15000元去的,后来输了几千块就被抓了。

该赌场是以板九的形式,按点数决定大小输赢。赌场里啊春负责发牌,还有啊*和另外一名陌生男子站在啊春旁边负责抽水。抽水基本按照桌面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抽的。

周*去赌场的时候,都是去到塘厦镇龙背岭加油站附近,然后上了一辆银灰色小面包车,接着就直接送到赌场来。该面包车没有收取车费。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B、李A妹、费A平、汤A丽、陈*C、闰云鹤、刘*A、于某A、代A、冉A祥、龚A祥是参赌人员;辨认出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贾A祥是负责看管水钱的男子;辨认出叶*A、孙**、祁*A是工作人员。

3.蒙**(女,41岁,住四川省梓潼县):拒不承认参与开设赌场,其没有在赌场赌博,只是在赌场观看。

赌场的老板是“老白”和“小贾”,他们都是赌场的大股东。蒙**一共去过赌场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8月5日晚上23时许,蒙**和小*一起过去,是小河告诉蒙**在黄江镇果园内开了一个赌场,叫蒙**过去看看的。后来他们去到龙背岭的加油站,小河打电话叫了一辆红色的商务车,然后他们就坐车来到黄江镇一果园内,下车后来到一间铁皮房,当时已经有二十多人在赌博板九。小河引荐蒙**见过老白和小贾,于是蒙**知道他们是赌场的股东。由于人很多,蒙**就在外面玩,后来就跟小*回去了。第二次是也是小*和小河几个人一起去到。第二次就是案发的当天,其看见有三四十人在赌博,看见一个抽水的男子和两个打庄的男子,抽水的话按照赌资的10%抽水,其看见一名男子负责看水钱的。第二次的时候蒙**没有赌博就被抓了。

在补充侦查卷中辩解:小*只是简单的告诉她一声,介绍老白和小*是赌场的股东,并未与老白和小*进行交谈。其只是听赌场里面的人说江*也是股东,其没有带人到赌场内参赌,其也是被小*带过去玩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廖*是赌场股东,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唐*C是负责看水桶的男子,张*C是接送赌客的司机,李*A、祁*A是在赌场内管吃喝的;辨认出于某A、刘*A、尹*是坐庄的男子。

4.黄*(男,36岁,住广西靖西县):2015年8月6日23时许,黄*和于*A、刘*A、廖*等人在金岛喝酒时,于*A提议去赌场赌博,并说怕不够钱,叫黄*带点钱去,于是黄*就取了2万元,刘*A自己带了1万元,于*A带了9000元,一并交给黄*保管。去到赌场后黄*把于*A和刘*A的钱给了刘*A,后来,黄*借了2万元给刘*A,刘*A输完以后,黄*又向“雨姐”分别借了3次钱,每次2万元,由一名陌生男子从他自己的包里拿了钱以后就在赌桌上给了刘*A,借了钱给刘*A后,那名陌生男子又自己在赌场水箱里拿一叠钱出来。刘*A至少输了7、8万元。

赌场内有两名陌生的男子专门负责发牌与抽水,借钱给刘*A的陌生男子有时站在凳子上,吆喝着让大家快点下注,还有一名陌生男子也是站在凳子上吆喝着让大家快点下注。刘*A是坐庄参赌的,于某A有时帮刘*A打打下手,收一下钱什么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是在赌场内放贷的“雨姐”;辨认出祁*A是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和维持秩序的男子,贾A祥是负责整理和看管水箱的男子,刘*C是负责抽水的男子。

5.陆*(女,43岁,住广东省东莞市):供述其于2015年8月1日开始,将位于黄江镇长龙竹山吓村果园内的铁皮房租给一名姓苏的老板,当时租房子是一名叫祁*A的男子,祁*A给了其2000元押金,并说租房子用于开农庄。次日21时许,祁*A就带了17、18名那女的铁皮房内打牌,其有问祁*A他干什么,但祁*A叫其不要管,说是打小小的牌。因祁*A因已经交了押金给其,且赌博的人员会叫其做些宵夜,其可以通过卖宵夜赚点钱,便没有制止和报警。祁*A等人分别在其铁皮房内赌博三次,8月2日、8月3日、8月6日各一次。第一次赌博的时候差不多有18人左右,陆*没有进铁皮房,第二次有30人左右,其发现有三名男子在铁皮房外面看守,负责看风,有一名男子开面包车接送那些赌博人员,有一名男子过来向陆*接扑克牌,当时陆*说没有。第三次是有40人左右,陆*也没有进去看过,只是在自己的房间内睡觉。第一次和第三次陆*都看到啊东在赌场,第二次没有看见过。

辨认笔录:辨认出祁*A就是向其租房子的男子,张*C是负责接受赌客的司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周*、蒙**、黄*、陆*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周*、蒙**、黄*、陆*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周*、蒙**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蒙**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同伙廖*及证人邢*证实被告人蒙**是在赌场拉客人的,同时也有其他证人证实被告人蒙**是赌场工作人员或者是放数的,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尹*、于某A均证实被告人黄*借钱后有从水箱中取得回扣,对被告人黄*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蒙**、周*、陆*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与他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均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予以否认,只承认有参与赌博,据此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该意见本院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蒙**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蒙**之前曾因开赌场触及刑法被判刑,现又因开设赌场而入罪,有再犯的可能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廖*、周*、蒙**、黄*的身份问题。根据四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廖*、周*、蒙**、黄*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根据被告人廖*、蒙**、周*、黄*、陆*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蒙祖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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