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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毛九灵、上诉人中国农业**河源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井**、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元,中国农业**河源汇支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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