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毛九灵、上诉人中国农业**河源汇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井**、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元,中国农业**河源汇支行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3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