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诉被告天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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