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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甲等三人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甲等三人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甲、王*乙及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甲于2014年4月13日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认识的当天三被告便向原告索要彩礼30000元及价值6800元的钻戒一枚,第二天即2014年4月14日又给被告王*甲2000元。2014年6月1日被告王*甲提出与原告断绝恋爱关系,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甲要求和好,均遭拒绝。恋爱不成,原告就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受的彩礼遭到拒绝。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甲退还原告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及贾某某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甲于2014年4月13日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日原告给被告王*甲彩礼现金30000元及钻戒一枚,后双方恋爱关系中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从订婚到分手仅仅两个月时间,被告应对所收受的彩礼应予以返还。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原告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初,双方都是抱着建立一个幸福美满家庭的态度的,为此被告王*甲也付出了一定的感情,如果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全部彩礼也实为不妥,本院认为,被告方应按部分返还原告彩礼。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甲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承担175元,被告王*甲承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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