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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冰熊**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冰熊**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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