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冰熊**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