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驻**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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