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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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