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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