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撤回对被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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