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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长**郑州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潘**等68名村民拖欠占地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司)因与被申请人潘**等68名村民(以下简称68名村民)拖欠占地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二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长**司申请再审称:2003年12月30日,其已将该资产拍卖给了李**,土地的实际占用者是李**,而不是长**司,不应由其支付占地费,应由李**支付占地费。原审判令其给付被申请人潘**等68名村民占地费56599.36元不当,属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驳回被申请人潘**等68名村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司申请再审所称2003年12月30日其已将占地范围内所有资产拍卖给了李**,李**实际占用68名村民土地,长**司并未占用该土地,占地费应由李**支付。因本案所涉纠纷曾在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长**司给付村民占地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长**司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长**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长**郑州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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