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志诉被告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6日,双方发生矛盾,为妥善处理财产,双方签订了财产归属协议一份,其中约定:由原告康*出资19.5万元经营的银基商贸城地下北中厅儿童乐园,其经营收入及儿童乐园周边摊位收取租金归康*所有(总收入105万元,现经营款在王*处保管,经营款移交时以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王*于2012年4月16日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认为“对双方共同财产,因双方已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书;2、被告将代原告保管的105万元支付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康*起诉要求被告王*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并返还代原告保管的105万元,我院于2013年4月16日已作出(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鉴于被告王*对2010年11月16日康*对其实施暴力并要求其签订财产归属协议事项已报案,且该案正处于补充侦查阶段,故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郑州**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9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上诉人康*要求被上诉人王*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并返还代康*保管的105万元,但被上诉人王*认为该《协议》系康*胁迫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被上诉人王*并于2010年11月16日晚签协议后以康*对其实施暴力要求签订财产归属协议等事项拨打110报警,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对此事已进行立案,该案正处于补充侦查阶段,因本案应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故原审认为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是正确的。”现原告提交一份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郑州市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复印件,但经法庭告知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刑事程序已经终结,故在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前,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预交保全费5000元,待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