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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胡**、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胡**、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原告周**与被告胡**签订了一份抵账协议,被告胡**同意把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花园二期23号楼1单元1楼东户的房产一套抵给原告,用于偿还所欠原告借款叁拾贰万柒仟元整,该房屋使用面积98.1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字第070103843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任爱香。2008年4月17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密执字第276-1号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并于2008年4月22日,由郑州**管理局办理了协助查封。2015年6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郑**字第0701038435号)的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胡**签订抵账协议后,该房屋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以(2008)新密执字第276-1号裁定予以查封,原告应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保全费2155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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