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工程公司、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陶**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及(2012)罗*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工程公司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
三、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