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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工程公司、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与被上诉人**工程公司、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陶**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及(2012)罗*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工程公司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1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初字第1248-2号民事判决;

三、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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