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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园艺场与王*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诉被告王*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2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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