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诉被告王*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园艺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2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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