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焦**、刘**、刘**与吕**、敖*、天安财**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木斯中支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焦**、刘**、刘**诉被告吕**、敖*、天安财**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木斯中支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焦**、刘**、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焦**、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焦**、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3元,减半收取4911.5元,保全费3531元,共计8442.5元,由原告王**、焦**、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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