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焦**、刘**、刘**诉被告吕**、敖*、天安财**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木斯中支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焦**、刘**、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焦**、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焦**、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3元,减半收取4911.5元,保全费3531元,共计8442.5元,由原告王**、焦**、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