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与被告唐河县**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符合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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