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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