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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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