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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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