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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南阳市**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诉被上诉人南阳市**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不服原

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南阳市**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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