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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南通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与被告南通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1228元,保全费1070元,以上共计2298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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