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宝市**限责任公司与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三淅高速灵卢*TJ01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许昌**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原告起诉来本院,本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故被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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