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邢**、华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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