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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和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农历06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蔡*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蔡*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沉迷网络,我多次劝说被告不改,而且被告还多次打骂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无奈于2013年外出打工,被告仍不知悔改,无奈诉至法院,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蔡*甲辩称,对结婚时间和子女情况没有异议,我不会玩游戏,我也没有打过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西华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照片一张,证明被告打原告致伤的事实;3、原、被告之间的手机聊天记录七张,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蔡*甲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主张我没有打原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主张是我们两个的通话记录,我说的是气话。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被告均有异议,且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和被告蔡*甲自由恋爱,双方于2006年农历06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蔡*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蔡*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二人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现在原告和被告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但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蔡*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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