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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国网河南**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占锋、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李*政系国网河南**电公司退休职工,国网河南**电公司原名为西华县电业局,为国有企业。2001年初,国网河南**电公司一批12人办理企业内部内退手续,李*政系内退人员之一,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内退人员工资待遇原工资照发,今后上调工资时,按上调工资的50%发放。2005年3月3日国网河南**电公司下发关于岗位工资调整方案的文件,其中内退人员工资调整标准同李*政内退时的约定。2005年3月,国网河南**电公司为李*政上调生活费80元并发放到位,李*政于2007年10月正式退休。2015年6月李*政认为单位扣发工资向国网河南**电公司反映,并写有书面材料,2015年10月16日向西华**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李*政系国网河南**电公司企业内退职工,企业内退是企业个体行为,如何发放内退费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李*政内退时53岁,不符合“**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对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但经双方协商原告已经实际内退,有关待遇标准应按内退规定办理。李*政内退后,不再实际工作,不存在工资问题,而是由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国网河南**电公司已经按照内退时单位与内退人员之间的约定标准向李*政发放生活费,且国网河南**电公司提供单位工资表,李*政提出涨发工资的情况不属实,李*政也不能证明国网河南**电公司向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低于生活保障费。李*政提出国网河南**电公司有违法扣发李*政生活费的情形不成立,李*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李**2001年元月被停职后至2007年10月退休,其工资发放多次变换代发工资的银行,李**不可能举证证明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变化情况,国网河南**电公司财务部门的工资表才能真实的显示,然而国网河南**电公司不但没有拿出,还拿出**事部虚假的一小部分工资表来欺骗法庭。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国网河南**电公司应对李**在停职期间的所有工资真实情况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真实情况向法庭举证,以查明是否扣发李**工资,原审认为李**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李**被停职时离退休还有7年时间,个人也没有申请,也没协商签订任何手续,不符合《**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网河南**电公司单位效益较好,且缺少人员,不适合该条规定。更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国网河南**电公司答辩称,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李**从2000年12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2007年12月30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李**在诉状中称国网河南**电公司在李**退养期间,在职职工调整了三次工资,扣发其工资15810元,但原审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相反国网河南**电公司提供了该单位的工资表,证明国网河南**电公司没有扣发李**的生活费。根据**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在李**内退期间,国网河南**电公司给其发放的是生活费,而不是工资,生活的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国网河南**电公司给在岗职工调整工资与李**没有任何关系,李**要求与其他在职职工同样标准调整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李**认为在办理内退手续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不应审理。李**诉请要求退还内退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及利息,并不涉及内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李**在诉状中已认可办理内退手续。国网河南**电公司的效益好坏与是否扣发李**的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李**在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已进行调整提高,并已执行,且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是国网河南**电公司内退职工,李**起诉要求国网河南**电公司退还其内退期间扣发的工资及利息,不属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李**应举证证明国网河南**电公司扣发其工资及利息,而内退人员生活费与在职职工工资不同,李**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网河南**电公司向其发放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此,李**请求退还扣发工资及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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