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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合作社与付颖品、吴现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合作社诉被告付**、吴现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销社于2016年4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吴现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川**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伊川**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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