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何**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