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丁*、丁*因与被上诉人姚**、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3570元退还上诉人王**、丁*、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