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通融投资**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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