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新乡**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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