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新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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