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军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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