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军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申**判决书
王**判决书
朱**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史*甲、史*乙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与王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甲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任胜利与时昌功、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新**包线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