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义诉被告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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