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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被告安阳**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安阳**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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