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阳吉利支行与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阳吉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吉利支行)与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世公司)、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吉**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吉利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冠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潘**,上诉人嘉**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