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阳吉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吉利支行)与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世公司)、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方均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吉**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吉利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冠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潘**,上诉人嘉**司的委托代理人吕*、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