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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被告申**追偿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申**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申**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申**身份证显示地址虽为汤阴县,但申**实际长期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均在林州市原康镇大荒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到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申**的原户籍地为汤阴县文明路4巷2排2号,于2015年1月20日迁至于林州市原康镇大荒村95号,但在其提供的林州市**民委员会和林州市公安局原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证明被告申**从2013年4月中旬至今居住在林州市原康镇大荒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申*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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