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炎黄**限公司新郑市染织服装分公司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州(市)炎黄**限公司新郑市染织服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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