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马**、马**、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安诉被告马**、马**、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11月24日,马**因其承包工程需要,在被告马**、张**、刘*等三名政府工作人员的担保下借王**现金100万元,同时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如逾期还款,每日按借款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三担保人自愿为马**的上述借款及违约金等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王**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清偿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至还款还清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提供的被告马**、马**、张**、刘*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王**仍未能提供被告马**、马**、张**、刘*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王**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