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飞与被上诉人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飞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飞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双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周双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