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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漯河正邦世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1)召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漯立民申字第5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在再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赵**经本院书面通知其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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