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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李**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3)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及毒资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李**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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