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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王宾州、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王**、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依法再审;2、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置之不理,有违司法公平、公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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