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舆**制造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舆**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道办事处小*居委会第五居民组的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平舆**办事处小*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与中**制造厂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土地是何性质,以及平舆**办事处小*居委会第五居民组起诉时,土地是何性质,对上述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